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學校社會工作實習計畫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學校社會工作實習計畫 107.12新北教特字第1072486811號

一、實習目的 

(一)提供實習機會協助大學社會工作學系、所完成專業教育目標。

(二)增進實習學生對新北市學校社會工作實施之瞭解。

(三)協助有志學校社會工作之社會工作系、所學生整合相關理論與實務經驗。

二、實習資格

(一)國內外大學社會工作相關學系、所大學部三年級以上或研究所之學生。

(二)實習生必須曾修習或正在修習以下課程: 1、社會工作(概論) 2、社會工作直接服務(包含個案、團體、社區工作) 3、社會(工作)研究方法 4、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

(三)曾修習或正在修習學校社會工作課程者優先。

三、實習名額

(一)本市駐有學校社會工作專業人員之學校,每學期以開放四所學校為原則,由該校學 校社會工作專業人員擔任實習督導,每校招收實習學生至多兩名為原則。

(二)提出申請實習之學校每校送件至多兩名為原則。

四、實習時間

(一)上、下學期實習時間依接受實習之學校行事曆,自學期開學始至學期結束止。

(二)每學期實習時間至少十六週、每週以十二小時,合計至少二百小時為原則。

五、申請程序

(一)上、下學期實習須依函文規定期限提出申請。

(二)申請學校具函行文申請(若有學生實習申請表請附影本)。

(三)實習學生繳交履歷表﹝附照﹞、自傳、實習計畫(含實習動機、目的、期待與規劃內容)。

(四)實習學生自行選填實習學校之優先順序(至多三所)。

(五)實習學生須接受由該次提供實習學校之督導共同進行面談決定錄取與否及分發。

(六)上、下學期實習相關作業(含面談)於每年四月底及十一月底完成並公告。

六、實習內容

(一)認識本市現行教育政策法規及社會福利相關法令措施。

(二)了解本市學校輔導體系之運作與功能。

(三)參與及學習本市學校社工實務與運作。

(四)社會工作實務方法運用及專業倫理守則的遵守。

(五)撰寫各項工作紀錄及資源轉介連結工作。

(六)其他學校臨時偶發交辦事項。

七、實習成績評量

實習成績以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學校社會工作學生實習成績評量表為依據(附件一),由所有實習督導及輔諮督導共同評分。

1、個人學習態度與表現50%

2、社會工作專業方法 (1)專業關係5% (2)專業知識15% (3)專業工作方法30%

八、其他相關規定

(一)實習初確定實習計畫,並接受督導所安排提供各項有利學習之訓練與活動。

(二)新北市教育局提供實習不收取實習費用,惟請實習生學校為實習生投保實習相關之保險。

(三)參與各項專業工作,依規定撰寫紀錄與報告,並按時繳交。

(四)實習結束後應參加期末座談分享實習成果,同時繳交一式兩份之實習總報告。

(五)實習結束前辦理實習聯合發表實習成果發表由新北市教育局辦理,除當次實習督導及所屬督導參與外,亦將邀請教育局長官、承辦人及下一梯次的實習督導參與。

(六)實習期間不得遲到、早退,因故無法出席者須事先與督導聯繫,請假必須補足時數;無故缺席達二次或請假時數達實習總時數三分之一者,即通知學校終止實習並不計實習成績;中途被停止實習或自行退出者亦同。

(七)謹守各項業務機密與社會工作專業倫理守則。

(八)為維持新北市學校社會工作實習品質,實習單位及實習督導由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之學校社工組負責督導執行,相關社會工作(福利)實習或實地工作認定標準及證明書由本市教育局認證。

九、敘獎 俟各學期社會工作實習辦理完畢後,實習督導得依「新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基準」第12項第6款記嘉獎1次

十、附則 本計畫經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