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社工被迫回捐薪資」乙案,建請正視此一問題並研擬解決方案,落實督導管理並加強教育宣導,以確保社工基本勞動權益
| 中華民國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函 | |||||
| 機關地址: | 730台南市新營區裕民路34巷8號 | ||||
| 傳 真: | (06)656-7100 | ||||
| 承 辦 人: | 施佩伊 | ||||
| 聯絡電話: | (06)656-7005 | ||||
| 受 文 者: | 台北海洋技術學院 | |||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3年09月03日 | |||
| 發文字號: | 社工全聯字第103121號 | |||
| 速 別: | 速件 | |||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
| 附 件: | (2件) 自由時報103年8月1日「社團強迫社工回捐薪資社會局下禁令」新聞報導影本乙份。 {C}{C}{C}1030100848_1_1030000834_r.tif {C}1030100848_2_1030000834_1.ti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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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 | 旨: | 有關「社工被迫回捐薪資」乙案,建請正視此一問題並研擬解決方案,落實督導管理並加強教育宣導,以確保社工基本勞動權益,維持社工專業服務品質,請 查照。 | |||||
| 說 | 明: | |||||
| 一、 | 依本會103年8月16日第四屆第十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辦理。 | |||||
| 二、 | 「社工被迫回捐薪資」在多個縣市業有案例,引發廣泛討論,類似此案雖尚難判定社會福利單位是否違反勞動法令,惟如逕行移送司法單位進行調查,將影響社會福利單位長期經營之公益形象及大眾信任,但在勞資雙方權力不對等之情形下,事先約定社工簽署保密條款且回捐薪資,仍屬不正當亦不可取之行為,影響社工權益也傷害專業形象與建制。 | |||||
| 三、 | 建請 鈞部及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處正視此一問題並研擬解決方案,並督促轄下所屬社會福利單位不可有類似陋習,以確保社工基本勞動權益;並請各大學院校社會工作系所向學生宣導求職時勿接受社福團體回捐薪資之要求,若遭遇此情形,可向當地主管機關(社會局/處)及社工師公會投訴,以提升新手社工保護自身權益之意識與能力。 | |||||
| 正本: | 衛生福利部、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台北海洋技術學院健康照顧社會工作系等 | |||
| 副本: | 台北市社工師公會、新北市社工師公會、基隆市社工師公會、桃園縣社工師公會等 | ||||
